新田新聞網(wǎng)(通訊員 何彥慧 劉芳 鄧小華)近日,新田縣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因證據(jù)不足,,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鄭某明索要工程欠款以及利息和交通費等訴訟請求。
2014年8月28日,,原告鄭某明與被告新田縣大坪塘鎮(zhèn)某村簽訂通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約定由原告鄭某明承包修建被告村的環(huán)村公路。道路竣工后,,原告與被告結(jié)算時立下金額為45400元的欠條一張,,由被告村原支書、原會計等人在欠條處簽名,,此后原告多次催討欠款均被拒絕,,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認為,,原告鄭某明出示的工程款欠條,,系被告村原會計謝某法以村委會的名義出具,但未加蓋被告村委會的公章,,也無現(xiàn)村委主任的簽名,,對被告新田縣大坪塘鎮(zhèn)某村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故原告在本案提出給付工程款以及利息和交通費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
來源:新田法院
作者:何彥慧 劉芳 鄧小華
編輯:鄧提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