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縣:婚姻登記服務指南 

來源:新田新聞網(wǎng) 作者:新田縣民政局 編輯:鄧提茂 2020-12-31 17: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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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縣民政局婚姻登記中心的工作職能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規(guī)范》等法律、法規(guī)、文件的規(guī)定開展婚姻登記工作,,宣傳婚姻法律,倡導文明婚俗,。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節(jié)假日除外)

辦公電話:0476-4767828

一,、結婚登記須知

(一)辦理結婚登記的條件

1、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的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本市,,且雙方均為內(nèi)地居民,;

2、當事人雙方均達到我國法定婚齡,,即男方年滿22周歲,,女方年滿20周歲;

3,、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當事人雙方?jīng)]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

5,、當事人雙方必須自愿并同時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辦理。

(二)當事人應提交的證件材料

1,、戶口簿(首頁和本人頁均要加蓋戶口登記機關的戶口專用章),、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離婚后申請再婚者要提供離婚證或已生效的法院離婚判決(調(diào)解)書(注:需開具生效證明);

2,、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3,、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在婚姻登記機關領表親自填寫)。

當事人提交的證件材料必須合法有效,、完整真實,,各種證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和身份證件號碼須一致,,居民身份證簽發(fā)后于戶口簿的,,住址也應當一致。上述內(nèi)容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根據(jù)不一致的原因到戶籍管理部門變更戶口簿或更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上“婚姻狀況”欄內(nèi)容須與當事人聲明一致。

二,、離婚登記須知

(一)辦理離婚登記的條件

1,、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的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本市,且雙方均為內(nèi)地居民,;

2,、當事人持有具有辦理內(nèi)地居民之間婚姻登記權限的內(nèi)地婚姻登記機關頒發(fā)的結婚證;

3,、當事人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當事人雙方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一致協(xié)議,;

5、當事人雙方必須自愿并同時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辦理,。

(二)當事人應提交的證件材料

1、戶口簿(首頁和本人頁均要加蓋戶口登記機關的戶口專用章),、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當事人提交的證件材料必須合法有效,、完整真實,,各種證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和身份證件號碼須一致,,居民身份證簽發(fā)后于戶口簿的,,住址也應當一致。上述內(nèi)容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根據(jù)不一致的原因到戶籍管理部門變更戶口簿或更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上“婚姻狀況”欄內(nèi)容須與當事人聲明一致。

2、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離婚協(xié)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3,、離婚登記申請書,、離婚登記聲明書(在婚姻登記機關領表親自填寫);

4、當事人近期半身同底免冠2寸單照各2張,。

(三)受理程序

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帶齊相關證件材料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受理:婚姻登記機關對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無誤后,,發(fā)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zhí)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

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zhí)單》,,向受理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jīng)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fā)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nèi)(自冷靜期屆滿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nèi)(自冷靜期屆滿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雙方當事人應當帶齊辦理離婚登記所需的證件資料,,共同到受理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橐龅怯洐C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和審查,。對于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

登記(發(fā)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guī)范》規(guī)定,,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

三,、補領婚姻登記證須知

(一)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條件

1,、當事人遺失或損毀婚姻登記證(結婚證、離婚證),;

2,、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本市或原婚姻登記證在本處辦理,且雙方均為內(nèi)地居民,;

3,、當事人依法在具有辦理內(nèi)地居民之間婚姻登記權限的內(nèi)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或離婚,且至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4,、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二)當事人應提交的證件材料

1,、戶口簿(首頁和本人頁均要加蓋戶口登記機關的戶口專用章),、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加蓋查檔專用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

3、補領結婚證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補領離婚證提交2張2寸近期半身同底免冠單人照片,;

4、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在婚姻登記機關領表親自填寫),。

當事人提交的證件材料必須合法有效,、完整真實,各種證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和身份證件號碼須一致,,居民身份證簽發(fā)后于戶口簿的,住址也應當一致,。上述內(nèi)容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根據(jù)不一致的原因到戶籍管理部門變更戶口簿或更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上“婚姻狀況”欄內(nèi)容須與當事人聲明一致,。

來源:新田新聞網(wǎng)

作者:新田縣民政局

編輯:鄧提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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